不服"涉嫌虚假宣传被处罚" 永春个体户告县工商局
左图为卡帕公司旗下著名品牌“背靠背”商标,右图为郭某红鞋服店的“背靠背”商标
东南网4月28日讯(本网记者 庄小能)4月26日,正值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泉州中院开庭审理一起“个体户起诉县工商局”的案件。
起因:2000元罚单引发“民告官”
2010年11月,个体户郭某红在永春桃城镇的鞋服店开业了。她在自家店门口设置气拱门,进行开业宣传。拱门上的广告语为:热烈祝贺背靠背旗下品牌(见图)永春店开业酬宾。
永春县工商局认为,郭某红多次在其经营场所使用“背靠背集团有限公司”或“背靠背集团”,会误导消费者,将其经营的品牌与卡帕公司旗下的“背靠背”品牌混淆。因此永春县工商局认定,郭某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2011年7月13日,永春县工商局对郭某红作出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出罚金2000元。
对此,郭某红提出行政复议,因不服行政复议结果,于是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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