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持假结婚证 过户不成房东赔十多万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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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过户 房东提供假结婚证
2011年3月8日,王某和洪先生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洪先生没想到,王某提供的结婚证经房管局查询竟然系伪造证件。房管部门因此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不能过户,这桩房屋买卖自然黄了。即便如此,洪先生还是多次要求王某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所需要的相应文件,以便履行协议。等了许久未果,在洪先生的交涉下,王某返还了20万元购房定金。出于“歉意”,他汇款时还多给了5000元。但他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洪先生认为,王某作为房产出售方,违反约定,依法应当依约向他双倍支付定金,遂将王某告到丰泽区法院。去年6月13日,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在诉状中,洪先生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判令王某向他支付双倍定金的另一倍定金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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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违约 房东付十多元违约金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称,他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他将房屋转让给洪先生,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房产所有权证无法变更并非他的意愿,是房产机关的行政行为所致,他至今仍然希望该房产能交易成功。他还称,自己已多给了5000元钱以示歉意,洪先生要求他多支付一倍定金,超出实际损失,法院不能支持。
同时,王某还向法庭提供了户口簿,以此证明他有妻子,妻子未在合同中签字,该买卖协议无效。对这份关键证据,洪先生认为,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登记情况应以王某的结婚证为准,户籍登记机关并非婚姻登记机关,而且户口簿只注明有配偶,配偶具体信息是什么并不清楚。
法院一审判王某违约,需支付另一倍违约金。王某应给的钱为88万元×20%×2-20.5万元=14.7万元。
对此判决,王某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王某和洪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到底是谁违约。
从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上出售方一栏中载明出售方为王某、刘某,但出售方的签章处仅有王某的签名。二审中,王某的代理人称王某与刘某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尚有其他共有权人。因此王某与洪先生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并实际交付了定金。王某未能依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某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2012-02-24泉州中介称离婚卖房交税10% 部门:无此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