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时政> 泉州要闻 > 正文

泉州7月起对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条件更加细化

qz.fjsen.com 2012-05-22 10:30   来源: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竣工验收合格备案 水电气可规范使用

本报讯 (记者 王朝晖)泉州市新建物业如何承接查验有了明确说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加强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通知对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条件进一步细化: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道路、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到位,并达到投入使用条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规划位置不在本期移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先行提供房屋,暂时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以及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还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