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泉州金融服务月昨开幕 群英聚首财智荟萃
其次,在国内的金融体制中,商业银行垄断经营,没有多元杠杆的调节,使得民企无法得到其他渠道的救济。
再次,目前产业结构不断朝投机性发展,也是加剧民间金融高风险的重要原因。很多民营企业都在追求短期暴利产业、投机性产业,如房地产、煤矿等。这些产业的一大特征是靠流动资金支撑。很多民营企业靠循环负债经营,一旦银行缩紧银根,这种高负债运作的企业立马倒下。
此外,由于房产的限购政策、股市低迷、矿山投资挤出民资等因素,都导致大量民间资本无处可去,转向短期高利贷投机逐利,不断推高民间融资风险。
民事方式定性案件 有助于民企“复活”
根据自身代理的案件,陈有西指出,如果在民间金融案件发生时定性准确,并以稳妥的方式解决,就可以使民间金融案件的损失降至最低,减少社会负面影响,甚至可能让民企起死回生。
他认为,目前国内民间金融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可界定为三种。
一种是合法的民间融资借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民间借贷中,只要利率不超过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即受法律保护,若超过,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此时也不能直接当作犯罪行为来对待。
另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一种侵犯金融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行为,可归罪于该罪种。
还有一种是集资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
陈有西指出,民间金融集资的三种性质,引出了三种处理方式,导致了三种结果。按民事方式解决的,许多债台高筑的企业重整成功,恢复生产。而按刑事处分来抓人查封企业拍卖资产的,经常导致资产进一步缩水,资金漏洞越来越大,最后不得不重判企业主以平息民愤,承担最后责任。
他认为,一旦重判,借债人背后牵扯的面就很广,社会影响也很大,因此,在处理民间金融案件的前期,民间金融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这一点,也是减少民间金融危机的发生和损失,帮助部分民企“复活”,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