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出车祸老板需担责 南安雇主赔偿近20万元
本报讯 (记者吴志明 黄雅珊)雇员在工作中出了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雇主到底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南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雇主苏某生被判承担雇员遭受的各项损失的70%。
2010年5月,江某辉受雇于苏某生,从事驾驶员工作,帮忙开重型自载货车。当年8月23日,江某辉开着货车行驶至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亭头社村道路段时,货车撞上了当地村民王某芬的房屋,造成自己受伤、房屋及车辆损坏。随后,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江某辉两次住院,医疗费合计142508.75元,已由苏某生垫付。同年11月7日,苏某生与王某芬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其房屋损失及其他损失39500元。苏某生还自付货车维修费19000元。
随后,江某辉将苏某生告上法庭,要求苏某生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430983.28元。南安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江某辉受雇于被告苏某生从事驾驶员工作,并按月领取相应的报酬,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由于原告在从事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依照相关规定,被告苏某生作为原告的雇主,依法应对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江某辉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对于造成自己身体的损害有重大过失。依照相关规定,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苏某生应对原告江某辉因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99145.19元,扣除已支付的14万多元,余款还要付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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