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霞西村委会出租生态林地 收6000千赔上12万
作为国家特殊保护林带里的生态林,怎能被租来用作烧烤场?(黄晖 /绘)
惠安县崇武镇霞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将西沙湾滩涂一块面积约2000平方米的地块,出租给村民经营烧烤5年,每年收取6000元租金。不过,不到一年,这块地就被收回,合同被判无效,租地村民损失惨重,村委会也得承担村民六成的损失,共计12万多元。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陈声桂 胡瑜玲
向村委会租地5年 1年不到合同被解除
阿华和阿斌是崇武镇霞西村民。他们与村委会的纠葛始于一桩租赁合同。
2008年8月29日,他们与村委会签下《西沙湾涂滩杂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租西沙湾滩涂“垃圾场”做烧烤生意,经营面积约2000平方米(扣除防风林带)。承包期限为五年,每年租金6000元。
合同签订后,村委会将该地块交给阿华和阿斌打理。两人铆足了劲,请来了施工方回填坑洼地带,让泥水匠修建了烧烤场所,请电工安装了照明设施等,硬是在一块满地垃圾、凹凸不平的场地上,整理出一个功能齐全的烧烤场地。几个月后,烧烤场地开始对外营业。
正当两人全身心开拓生意时,纠纷出现了。
2009年8月10日,也就是村委会和两人签订合同不满一年时,村委会向他们发出整改通知书。通知书说,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双方的承包合同属于“以租代征”行为,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批示要整改,村委会决定提前终止该合同。通知书还要求,两人应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原状。
“5年的承包期,不到一年,村委会就毁约!”两人不能接受这个决定,拒绝按照通知书行事。
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村委会直到2010年8月25日才收回了租赁场地。
阿华与阿斌认为,这下损失实在太大了,本钱都打了水漂。
在他们看来,村委会提前解除合同,严重违约。于是,他们将村委会告到惠安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他们的损失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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