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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霞西村委会出租生态林地 收6000千赔上12万

qz.fjsen.com 2012-07-23 09:27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索赔29万元?村委会称错在对方

面对29万余元的索赔诉讼,村委会觉得,自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完全在于阿华和阿斌两人。

村委会说,导致承包合同提前终止的原因是原告不按法律规定和政府政策执行,未经政府审批而擅自在该租赁场地上违章搭盖建筑物。村委会只是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并没有任何过错责任。从而,村委会也就不存在违约和赔偿责任了。同时,村委会还否认派人拆除场地上的建筑。

林权证当证据 暴露问题本质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村委会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林权证》。但就是这份《林权证》,暴露了承包合同的违法性。

惠安县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以及惠安县崇武镇林业工作站于2010年8月1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的租赁场地早在2006年3月7日经惠安县林业局确权为村委会所有,该场地的性质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双方合同终止后,惠安县林业局对该场地进行了造林补植,该林带为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西沙湾滩涂杂地承包合同书》实质为土地租赁合同,其租赁的范围在《林权证》登记的防护林带范围内,阿华和阿斌在该租赁场地上搭建烧烤经营场所,实质上已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在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后签订的,其行为明确为“以租代征”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违法无效 双方各有责任

村委会明知该租赁场地为林地,而以垃圾场地租给阿华和阿斌经营烧烤,应负主要过错责任,阿华和阿斌在未对该租赁场地的性质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对无效合同也有一定的过错。该无效合同造成原告的损失为207870元。

最终,法院判合同无效,阿华和阿斌承担40%的损失(即83148元),村委会应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124722元)。

村委会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名词解释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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