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撞到钢丝线损失44万 泉港一村民状告四单位
争议
原告自行摔倒 四单位辩称无责任
一下子就成了被告,四家单位当然有话说了。他们认为,原告是自行摔倒的,与他们无关。
泉州电业局辩称,此电线杆为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并非他们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非该电线杆的产权人也非管理者,因此不应对该事故承担任何责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与泉州电业局的辩解意见一致。
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则辩称,其不是电线杆的产权人,而且事发时他们所铺设的道路尚未正式开通,是林某自行拆除路障强行通行才导致事故发生,表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其不是电力设施的所有者,也不是管理者,更不是受益人,认为法院追加其为被告人没有依据。他们表示,公司租用的仅仅是泉州电业局的变压器,且事故发生时,电力设施并不是他们公司在使用,请求法院驳回林某对其诉讼请求。
判决
原被告各担一半责任
法院认为,林某未持合法的驾驶证就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电线杆产权归属何方,泉州电业局都应对电线杆等电力设施负有定期检修和维护、检查监督的义务,而其未及时采取措施,排除电力设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幸福社区居委会作为道路的组织施工方,未及时与泉州电业局及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联系并设置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被告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电线杆的产权人,负有对事发电线杆的运行维护管理义务。因其未及时发现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并报请处理,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林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0%的责任;幸福社区居委会承担20%的责任;泉州电业局承担10%的责任,因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与其共同承担此部分赔偿责任。本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