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没出租遭伪造合同办执照 律师:侵犯了姓名权
阿宾(化名)有个店面,以前他自己开店,后来因故关闭了一段时间,没再营业,也没出租给别人使用。然而,前段时间,有人问他,王某是不是租下了他的店面。
“没有,我根本不认识王某。”阿宾赶紧去工商部门查询,发现王某向工商部门提交了一份租赁合同。这份合同的内容是,王某向阿宾承租店面开店,并以该店面为地址,申领了营业执照。
“租赁合同上不是我的签名,我的店面现在还关着呢。”阿宾向工商部门反映。
阿宾向早报法律顾问团咨询,他是否可以告王某合同诈骗罪或者伪造合同罪?若不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到底触犯了什么?
杜志高:王某已经侵害你的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从该规定看,阿宾可要求王某停止侵害。但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阿宾的介绍,王某并没有骗取其任何财物,因此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阿宾可以向工商部门反映,由工商部门撤销王某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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