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一米阳光"? 居民有权维护"采光权"
东南网-石狮日报9月4日讯(记者 张军璞)“两年前,这里阳光充足、空气流通;而今,家里却变得难见阳光。”近日,家住湖东73岁的吴大爷向记者反映,因自家所住楼房旁又建起了一幢更高的楼房,新楼房与他家住的楼房之间的距离只有一米多,不仅挡住了光线,还阻碍了通风。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石狮市一些老城区邻里之间的“采光权”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业内人士认为,有关部门出台“采光权”的有关规定,已经迫在眉睫。
律师观点:
居民有权维护“采光权”
福建省律师工作者协会王福生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新楼盘侵犯了老楼盘业主的相邻权和采光权,应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对采光权的侵害,还可能导致健康权以及其他权利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王律师告诉记者,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建筑物之间的相邻权关系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从律师介入的采光权纠纷事件看,这类纠纷大多是以群体诉讼的方式出现,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挑战和新的研究课题。
现实情况:
采光权赔偿操作有难度
但法律人士也表示,虽然法律规定了侵害居民采光权可以要求赔偿,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赔偿问题还存在一定的瓶颈。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多数情况下还需要当事双方协商解决,若当事人协商解决未果,走司法途径解决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他山之石:
厦门出台新政保障“采光权”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厦门市开始推行新版的《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保障公民建筑“采光权”。
据悉,这项新政对“采光权”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宿舍、酒店式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宿舍,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室每幢教学楼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小时。与此同时还规定: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老人公寓,残疾人住宅,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学学生宿舍等)及文教卫生类建筑物(包括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养院的寝室等),以及可能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日照分析。
石狮一家房产公司设计部的石先生认为,厦门“采光权”新政体现了很强的科学性,为其他城市规范居民采光权提供了一个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