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一女老板“免费美容” 却是强迫交易获刑
以“免费美容”为幌子将顾客招揽进店,服务过程中却使用收费美容产品,并强行收费。近日,石狮一家美容店女老板黄某因犯强迫交易罪被石狮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介绍,去年5月8日起,贵州籍90后女子黄某伙同王某国(已判刑)在石狮市华林路四幢二楼共同出资经营一家美容美体连锁机构,分别雇佣范某星(已判刑)为现场经理,负责管理日常事务,雇佣兰某英(已判刑)为收银员,雇佣代某等四人(均已判刑)为美容师,雇佣陈某龙等三人(均已判刑)发放广告宣传单招揽顾客。
在黄某及王某国、范某星的指使下,陈某龙等人到石狮市区一些地方发放广告宣传单,以“免费美容”为幌子将顾客招揽进店,代某等人在美容服务过程中,在未告知顾客的情况下使用收费美容产品,并以此向顾客收费。当顾客提出异议时,兰某英等人即以言语威胁、纠缠胁迫等方式向顾客强行收费,先后强迫施某婷等14人消费人民币共计3857元,在争执中还致顾客朱某华受轻微伤。因被害人报案,该店于2011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石狮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名词解释
强迫交易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只要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都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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