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被公诉 缓刑期内禁止当事人刷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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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万余元不还一男子获刑半年
本报讯 (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惠法研)使用信用卡消费透支万余元后拒不还款,近日,陈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惠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9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信用额度2万元。至2011年6月21日,陈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信用卡陆续透支消费,总共透支本金15246.61元。之后,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等方式对其催收,但陈某到外地并变更联系方式,拒不还款。截至今年5月7日,他恶意透支本金15246.61元,透支所产生利息7202.76元,此外还有滞纳金、超限费等计6687.26元。今年6月7日,陈某被珠海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归案,6月9日,其亲属向银行归还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人民币22449.37元,数额较大,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且已退清全部赃款,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决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惠安法院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行为。“信用卡消费是一种先消费后付款,也就是超前消费的生活方式。但是,现在不少人对其普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信用卡消费不还款只是民事纠纷,没有认识到其造成的后果已经触犯了法律。”
法官说,陈某走南闯北、见多识广,但是没进班房前,他也不知刷卡透支不还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法官提醒,持有信用卡的人士应当自觉避免犯此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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