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拍案说法 > 正文

恶意透支被公诉 缓刑期内禁止当事人刷信用卡

qz.fjsen.com 2012-09-15 10:08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相关新闻>>>

透支万余元不还一男子获刑半年

本报讯 (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惠法研)使用信用卡消费透支万余元后拒不还款,近日,陈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惠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9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信用额度2万元。至2011年6月21日,陈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信用卡陆续透支消费,总共透支本金15246.61元。之后,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等方式对其催收,但陈某到外地并变更联系方式,拒不还款。截至今年5月7日,他恶意透支本金15246.61元,透支所产生利息7202.76元,此外还有滞纳金、超限费等计6687.26元。今年6月7日,陈某被珠海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归案,6月9日,其亲属向银行归还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人民币22449.37元,数额较大,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且已退清全部赃款,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决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惠安法院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行为。“信用卡消费是一种先消费后付款,也就是超前消费的生活方式。但是,现在不少人对其普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信用卡消费不还款只是民事纠纷,没有认识到其造成的后果已经触犯了法律。”

法官说,陈某走南闯北、见多识广,但是没进班房前,他也不知刷卡透支不还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法官提醒,持有信用卡的人士应当自觉避免犯此类错误。

责任编辑:谢玉妹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