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未停稳 惠安一阿婆下车摔伤谁来担责?
起诉
状告保险公司等三方索赔15万元
事后,惠安交警介入事故调查。
经查,陈某是公交公司聘请的司机。他车未停稳,就开启车门让乘客下车,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庄阿婆无责任。
司法鉴定认定庄阿婆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且还得进行颅骨缺损修复手术等一系列康复治疗。
去年年底,庄阿婆作为原告,将公交公司、陈某和某保险公司惠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到惠安县法院,要求三者共同赔偿损失15.3万余元(不包括公交公司已付的医疗费)。
庄阿婆之所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是因为肇事的公交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她认为,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激辩
是车上人员 还是车外第三者
事发时庄阿婆到底是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成了各方激辩的焦点,也关系到被告各方谁来承担责任。
阿婆认为自己在下车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已脱离肇事车辆,不属于车上人员,应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公交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肇事公交车已经到达公交站,车辆未停稳前就打开车门,阿婆是下车人员,是在下车过程中摔伤,摔伤的地点是车外的路面,完全脱离了车辆,是车外的第三者,非车上的人员,符合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的赔偿主体。因此,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阿婆是在下车过程中摔倒的,她的下车行为还没有结束,应认为是在车上受伤。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及第三者商业险的相关约定,两个险种针对的赔偿主体是第三者而非车上人员,即已经把车上人员排除在外。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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