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沃尔玛电梯口摔下购物车 4龄童成9级伤残
坡梯进出口有很多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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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尽到警示义务 是影响案件的关键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常有商场内的儿童人损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见诸媒体。依案件情节不同,各地法院判法也不尽相同。但商场是否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是影响案件判决(调解)结果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和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商场作为经营者,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提示孩子的父母照顾好孩子,或由其工作人员引领孩子乘电梯上楼,商场也没有证据证实,在电梯处设有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事故担主要责任。
反之,出现儿童人损事件的,则应主要由监护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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