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摩托车相撞 次要责任未买交强险被判赔近10万
东南网-晋江经济报11月8日讯(记者 王婉芳)两辆摩托车相撞,负主要责任的邓女士受伤,便将负次要责任的小颜告上法庭,索赔12.7万元。昨日,晋江市法院依法判决这起特殊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小颜由于未投保交强险,被判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邓女士经济损失,总计9.7万元。
去年12月3日,小颜和邓女士分别骑着摩托车在安海镇龙山路相撞,当时小颜没有受伤,而邓女士流了很多血,被送到医院里救治。后来经交警部门认定,邓女士应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小颜负次要责任。
14天后,邓女士出院了,经鉴定为10级伤残,她开始向小颜索赔,要求其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并在今年9月份将小颜告上法院,索赔12.7万元。
对此,小颜很不理解,他觉得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是邓女士的责任,怎么反而要自己赔偿。
承办法官表示,在这起事故中邓女士受伤,而小颜没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邓女士的损失依法应由小颜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而超过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再由被告小颜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小颜赔偿邓女士各项损失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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