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补助政策有新规 大学生士兵退役2年内可复学
核心提示
昨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士兵,在退役士兵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发放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大学生入伍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本报记者 朱娟娟
■关键词:退役士兵接收
需在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天内报到
按照《意见》要求,泉州市户籍入伍的士兵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外省、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籍所在地变更到泉州市的,或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其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在泉州市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在泉州市范围内接收安置。
此外,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根据本人申请获批后可到泉州市安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天内到安置地县(市、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报到。
■关键词:经济补助和创业就业扶持
创业可获8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
当前,泉州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市、区、管委会)发放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后全市将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补助发放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退役士官在退役义务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三年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不低于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的10%,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在扶持政策方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自愿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予以优先注册登记;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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