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白料爆炸两被告人被公诉
本报讯 (记者 吴志明 黄雅珊 通讯员 林咚咚)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储存“白料”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两人死亡。日前,被告人陈某、王某被丰泽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2005年年底以来,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过氧化甲乙酮(俗称白料),并转卖给泉州市数十家单位。
2011年11月份起,陈某将其购买的“白料”存放在市区北峰街道群峰社区王某经营的公司内。2012年3月10日下午,陈某让其雇佣的驾驶员罗某驾驶小货车,装载大约1.5吨的“白料”运至王某公司内。当晚8时许,罗某与何某在搬运过程中,“白料”发生爆炸,罗某当场死亡,何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又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过氧化甲乙酮是一种较强的有机过氧化剂,具有挥发性,其蒸汽遇明火、高热、摩擦、震动、撞击会引起燃烧爆炸;与还原剂、促进剂、有机物、可燃物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具有燃烧爆炸的危险,因此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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