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初装费业主不该交? 物价部门:不该缴纳
燃气公司:
与业主之间不存在收费关系
也从未授权、委托开发商代收
对此,晋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有关人士称:燃气公司与业主之间不存在收费关系,燃气公司也从未授权、委托开发商代收代缴。
据了解,晋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是负责晋江管道燃气供应的唯一一家公司。昨天下午,这家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郑亚文介绍,“燃气初装费”实为“燃气基础设施使用费”。根据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2005年后新建设的房地产项目都被要求铺设天然气管道。
“在楼盘建设之初,燃气公司与开发商签订施工合同,铺设管道,将天然气接到每套商品房中。”郑亚文介绍,在这个过程中,燃气公司需要一定的建设成本。而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定价,晋江每套住房的“燃气基础设施使用费”为3000元。
“这笔钱由开发商统一支付,按照工程进度,交给燃气公司。”郑亚文明确表示,“有一些开发商称是代我们收取,其实跟我们并没有关系,我们成了’替罪羊‘。”郑亚文给记者打了个比方:你去买面包,老板另外收取1元的燃料费,合理吗?房子和面包一样,也是商品。根据规定,“燃气基础设施费”应该被算进建筑成本内,这与卖面包收取1元燃料费同样是不合理的。
部门说法:
不得向业主收取
对此,晋江市发改局物检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早在2006年,我省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等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针对一些开发商乱收费的现象,2007年,我省出台的《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则更为详尽地做了如下规定: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当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记者从福建省物价局官方网站查阅到《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该份文件的公布日期为“2007年11月12日”,最后一条明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晋江市发改局物检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为止,晋江涉及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的而被投诉的楼盘较多,他们已向晋江市政府反映情况。据了解,目前已有数个楼盘开发商做出口头承诺,退还业主已缴纳的燃气初装费。
对于那些比较旧、未铺设燃气管道的小区,则需由业主委员会代表跟燃气公司商榷,费用由业主自行支付。
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如遇到此类情况可拨打电话12358投诉,经查实将责令开发商退还另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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