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区出台《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扶持 乡村旅游企业评星有奖
《意见》指出,加大税费扶持力度,对新建旅游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规定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并对新设立的旅游企业,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内由区财政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奖励。对区级以上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其用地、用林、用海在指标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并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意见》中的奖励措施也将对旅游企业的发展注入“正能量”: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每个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每年安排不少于5万元的提升经费补助;对新获评省级、市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获服务质量信用等级5A、4A、3A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国家旅游局批准为出境游(含台湾游)组团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家获评五星级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第二家、第三家获评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
在人才建设储备方面,该区也出台了一系列举措。比如,将对考取中级、高级导游证且在该区从事一线导游工作的给予全额补助培训考试费;对在该区从事旅游行业,并在全国、省、泉州市旅游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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