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石狮户籍人士有突出贡献者 有望成为荣誉市民
东南网-石狮日报3月21日讯(记者 林富榕)对石狮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非石狮市户籍人士,石狮市可授予石狮市荣誉市民称号,这是《石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石狮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的。日前,这项规定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式通过。
《规定》指出,可获得石狮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非石狮市户籍人士是指外国人、华侨、华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其他非石狮市户籍的中国公民。《规定》明确,非石狮市户籍人士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被授予石狮市荣誉市民称号:(一)推动石狮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二)推进石狮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三)热心石狮市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四)维护石狮市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的;(五)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贡献突出的;(六)对石狮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根据《规定》,荣誉市民称号将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最后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授予。获得石狮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非石狮市户籍人士将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相关证书、证章,并给予优待和礼遇。据悉,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情况特殊,确有重大贡献的,可单独授予。
值得注意的是,荣誉市民称号并非“终身制”,荣誉市民若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原因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将被撤销或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
另外,为规范行使市人大常委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职权,《石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也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式通过。按照《暂行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石狮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将均可被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可以界定时限。同时,对被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将由提议案单位颁发奖章、证书或荣誉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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