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作案时精神病发不担刑责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释法】
曾某一案是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泉州市首起强制医疗案。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对强制医疗的对象、申请和决定主体、审理程序、解除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了明确说明。
对象:需符合三个特征
曾某一案中,曾某被认定为需进行强制医疗,是根据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其符合三个特征:“一是经司法精神鉴定,曾某确认为精神病人,作案时发病;二是曾某已有作案先例;三是其拐骗儿童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如不强制医疗,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故决定对其执行强制医疗。”
过程:走司法诉讼程序
新刑诉法施行前,是否关押精神病人由警方决定。新刑诉法施行后,强制医疗纳入与追究刑事犯罪相同的司法诉讼程序中。
在此过程中,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都可在案件审理阶段,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书,或法院直接做出强制医疗决定。
同时,新刑诉法还规定,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曾某一案中,曾某通过法律援助中心,获得了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曾某的母亲也被法院通知,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审理。
解除:需经法院批准
据经办法官介绍,强制医疗非处罚,案件中被申请人、受害人双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被送入精神疗养机构的精神病人在病愈后,由精神疗养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被执行本人及其近亲属也可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申请。
曾某在精神疗养机构治疗费用,经惠安警方与民政部门协商,由民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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