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没登记 罚款2000至5000元
东南网-晋江经济报4月26日讯(实习生 陈长隆 记者 刘莹莹 通讯员 沈宗毅 吴宏达)昨日,记者从晋江电力公司了解到,4月18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沈某兵、胡某忠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罪处有期徒刑4年,古某非法收购赃物、隐瞒犯罪所得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了解,2012年6月12日,晋江电力公司所辖110千伏罗洪黄(蓝)线1号输电线路铁塔及10千伏部分出线铁塔接连发生塔材被盗案件,造成损失数万元。案情发生后,晋江电力公司立即组织了数十名抢修人员,对被盗铁塔进行紧急抢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电力公安联合办民警,全力配合警方开展案件现场调查和走访。经过案件调查组周密细致的调查,6月17日,犯罪嫌疑人沈某兵、胡某忠被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沈某兵(四川籍)、胡某忠(湖南籍)交代了犯罪事实,同时交代在罗山街道两处违法废旧金属收购点销赃等多起犯罪事实。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该起电力铁塔盗窃案罪犯违反的法规条文如下: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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