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21岁同性恋男子出狱半年 因猥亵男童再落网
【性侵儿童的罪与罚】
男童保护有漏洞,学者呼吁
修改“强奸罪”为“强迫性交罪”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属于儿童,我国法律规定中未对‘儿童’一词作出法律规定,与之相应的法律用语是‘未成年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生导师白晓东副教授介绍,在我国,以猥亵方式性侵未成年男女的,以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两者刑罚一致。若以奸淫方式性侵未成年男女的,则有较大不同:未成年幼女受到特别的保护,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奸淫未成年男孩的,一般以猥亵儿童罪论处,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量刑相对较轻。他认为,若将“强奸罪”修改为“强迫性交罪”,可以较好地保护男童。
除在保护未成年男女上有所差别外,与刑法保护幼女的规定之间,也有某些抵牾之处。例如,都是与未成年幼女性交的行为,刑法规定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两个罪名,司法实践中,按嫖宿幼女罪处罚,刑期相比强奸罪较轻。目前,法律界对此已有强烈呼吁,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统一按强奸罪处理。
保护未成年人,台湾这样做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刑法学硕士生导师吴情树,曾对两岸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做过对比研究。
他说,台湾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网编织更密,罪名更多且有层次。如在罪名的设定上,有“强制猥亵罪”、“加重强制猥亵罪”,“强制性交罪”、“加重强制性交罪”等。另外,不止女童,台湾也将男童列为强制性交罪适用对象,对男童性侵的罪犯可按“强制性交罪”、“加重强制性交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还将“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列入刑法。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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