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放烟花被炸瞎右眼 厂家难辞其咎判赔38万元
早报讯(记者 黄墩良)2012年春节,庄先生不是在家欢庆,而是进了医院,罪魁祸首是他在除夕夜燃放的烟花爆炸,将他的右眼炸掉并致多处骨折。谁该为他的伤情埋单?是烟花厂家,还是销售商,或者是供货商?
起因
烟花爆炸 炸伤燃放人的眼睛
庄先生是泉港人,常年在海南工作、生活,2012年春节,他回到老家,与亲戚欢度新春佳节。
2012年1月22日,庄先生到庄某琼经营的泉港区山腰妹吓纸品店购买烟花。当晚即除夕夜,庄先生在二姐家点燃了烟花,烟花引线着火后即发生爆炸,将他的右眼及面部炸伤。
经诊断,他的右眼球重度破裂伤,右眼球内容物脱出,右眼睑多处皮肤裂伤,左面部皮肤裂伤,右眼眶多发性骨折,右额骨骨折,右上颌窦骨折,鼻骨、犁骨、筛骨迷路骨折。治疗了好长一段时间,他才得以出院。
去年3月2日,经一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先生伤残等级为5级,护理时间为60天,误工时间为90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属大部分丧失,右眼内容物剜除术后,需要安装义眼球。
经查,导致庄先生受伤的烟花系湖南省浏阳市红日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生产的,这款“红日银龙报喜”烟花契合龙年春节的喜庆气氛,不想让庄先生受伤这么严重。
起诉
索赔60多万元 三被告拒绝赔偿
去年3月,庄先生将烟花的销售者庄某琼、厂家红日公司起诉到泉港区人民法院,索赔60多万元,安装义眼球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在起诉中,庄先生称,事故是因红日公司生产的“红日银龙报喜”烟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红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因该烟花由庄某琼经营的纸品店出售给他,庄某琼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庄先生的起诉,并依法追加利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据悉,利安公司将涉案的烟花批发给庄某琼,庄先生于是请求判令利安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三被告各有说法。
庄某琼对该事故发生过程无异议,但她拒绝赔偿,理由是她具有经营烟花爆竹的许可证,且进货渠道合法,在销售过程中也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她对庄先生的损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利安公司表示,烟花爆竹批发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事故是红日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与烟花的存储、运输不存在因果关系,利安因此拒绝承担庄先生的损失责任。
红日公司也认为自己无须赔偿。该公司称,庄先生既起诉生产者又起诉销售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庄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受伤发生在使用红日公司生产的产品的过程中,红日公司与他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庄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红日公司生产的烟花是缺陷产品。
庄先生到底伤残等级如何?后来法院委托另外的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结论为庄先生右眼球缺失构成7级伤残,面部构成10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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