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放烟花被炸瞎右眼 厂家难辞其咎判赔38万元
法院
烟花有缺陷 厂家需赔偿38万元
那么,这款涉案的烟花是否有质量问题,是庄先生能否打赢官司的关键。
据悉,案发后,庄先生的亲人拍下现场照片并保留烟花残留物,报案后泉港公安分局到现场拍照,这些证据证明烟花外包装上注明的生产商为红日公司。法院认为,结合烟花的进货渠道,应认定涉案烟花系由红日公司生产;烟花残留物充分体现该烟花燃放时确实出现炸筒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19593-2004)中规定,组合烟花是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燃放时产生声、光、色、漂浮物等效果的地面烟花产品;该标准还规定,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散筒、倒筒、冲底、断火等现象,发射升空的内筒不得出现低炸、火险等现象。涉案的烟花系组合烟花,在燃放时出现炸筒现象,应认定该烟花不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产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红日公司作为烟花的生产者,应当对使用有缺陷的烟花而受到身体损害的庄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烟花存在缺陷非销售者的过错所致,故庄某琼、利安公司作为烟花的销售者,对庄先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经计算,庄先生的各种损失合计38万余元,扣除红日公司销售员吕某荣已支付庄先生5万元,法院一审判红日公司得再赔偿庄先生33万余元。
红日公司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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