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窃铁路承力索价值25万 犯案男子获罪8年
东南网9月18日讯(通讯员 洪耀宾)一盗窃团伙盯上铁路上的接触网承力索,赃物价值251204元人民币。近日,方某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其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单位赃物折合人民币170906元。
44岁的方某来自安徽省芜湖市,是一名无业人员。2009年7月23日凌晨,他与七名同伙(六人已判刑,一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钳子等工具,由另一名同伙驾驶出租车载到福厦高速铁路惠安县黄塘镇苏塘村路段,盗剪铁路上的接触网承力索4005米,后将其中3050米剪成小段,价值人民币170906元。共造成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损失292055元。
2009年8月5日22时许,方某再次伙同其团伙经预谋后,携带钳子等工具,到福厦高速铁路本县黄塘镇下茂村路段,将铁路上的接触网承力索1433米剪断一端时,被工地巡逻队员发现,逃离现场。经估价鉴定,承力索1433米价值人民币80298元,共造成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损失104498元。
今年7月23日,方某在芜湖市一邮政储蓄银行被公安机关抓获。
惠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25120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财产损毁,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实施上述第2起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该起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考虑到方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庭审时表示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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