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 园林局承担30%的责任 综合相关事实,法院认定张某继驾驶车后部两侧加装铁制货架载货的摩托车在泉州师院往市行政服务中心方向的左侧人行道上摔倒受伤,结合货架变形断裂以及绿化树支架弯曲变形的情况,张某继骑行摩托车过程中铁制货架刮到绿化树支架导致事故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时,卜女士等人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警确定事故经过,而园林局在卜女士等人与园林局提出交涉后不久将绿化树支架拆除,导致事故未能及时确定。因此,根据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对张某继摩托车的铁制货架刮到人行道绿化树支架导致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园林局对绿化树设置支架,本属于其职责范围,但该案中,其设置的支架明显超出绿化框范围,占用了部分人行道位置,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妨碍通行的堆放。因此,园林局在该案中应承担侵权责任。卜女士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继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且张某继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在人行道上,该摩托车还私自在车尾部两侧焊接铁制货架,上述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张某继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减轻园林局的赔偿责任。从事故发生的几个关联点来看,张某继的摩托车加装货架、驾驶摩托车逆行在人行道上、园林局绿化树支架超出绿化框范围,三个因素结合导致事故发生,但人行道一般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园林局设置支架超出绿化框范围的行为一般不会对行人或非机动车造成妨碍,即使对行人或非机动车造成一定妨碍,一般也不至于造成如本案严重损害后果。因此,张某继的重大过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按比例应减轻园林局70%的责任,即园林局应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园林局赔偿卜女士等人30余万元。 园林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记者黄墩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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