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有关机关或部门与人民法院对列入失信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将依法依规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失信惩戒,并鼓励实施市场联合惩戒。 1.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2.在行政管理中不适用社会信用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3.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 4.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 5.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进入特定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7.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03 对重点监管对象和失信行为人的信用信息管理 1.信息归集。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疫情防控专栏”向社会公示;存在前述失信行为的个人失信信息,将以适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布。 2.信用修复。法人、其他组织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进行修复;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失信信息的撤销、删除,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9条至第12条的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结束之日止终止。疫情结束后,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法人及个人的信用信息修复,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