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头族”被地锁绊倒 谁之过? 法院:物业、加装地锁的公司、原告各担责任 安溪法院巡回审理女子被地锁绊倒一案,加强普法教育。 走路时低头玩手机,一不小心就容易出事。陈女士就是其中的一位,她步行时玩手机不慎被地上加装的地锁绊倒,造成骨折,受的苦不说,到头来,除了物业和加装地锁的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外,她自身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苏亚东 文/图 案情 低头玩手机 被地锁绊倒骨折 甲物业系安溪县城厢镇某公馆的物业管理公司,乙公司系坐落于该公馆的一家公司。去年4月24日,陈女士走路经过乙公司门前的公共道路时,被乙公司私设在门前的停车地锁链条绊倒,导致左、右上肢骨折。 陈女士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3万余元。 出院后,陈女士多次与甲物业和乙公司协商,要求赔偿,均未果。陈女士于是作为原告,将甲物业和乙公司起诉到安溪法院,要求赔偿。 在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发现近年来私设地桩的现象增多,“低头族”因此摔倒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过往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办法官决定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 庭审 被告相互推诿 指责原告过错大 法院庭审时,三方各执一词。 “甲物业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应有的物业管理和安全防范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乙公司作为铁链设置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女士说。 “陈女士步行时玩手机,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出行意识,存在重大过错;甲物业现场管理失职,同样存在重大过错;乙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乙公司答辩。 “陈女士步行时玩手机,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乙公司私设链条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甲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甲物业称。 由于当事人分歧较大,没有和解意愿,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法庭干警就“低头族”引发的人身财产纠纷、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者的管理责任等常见法律问题向旁听群众进行答疑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