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未尽到注意义务 地锁设置方担责五成 近日,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公共通道上设置地桩并在地桩之间使用铁链,就应对该设施是否存在危险或安全隐患尽到注意义务。该案中,乙公司虽放置了隔离锥,但隔离锥及红白相间的隔离柱,并不能警告行人注意地桩或铁链的危险性,且晚上的灯光也没有直接照射到地桩上,能见度低,不符合正常行为人的心理预期,因此乙公司应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50%责任。 甲物业公司作为该区域的物业公司,对安全隐患有责任及时消除或通知设置者排除整改,但其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因此甲物业公司亦应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10%责任。 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其对自身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特别是她在走路的过程中低头看手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她自己也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40%责任。 案件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私设地锁违法 不要做“低头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该案法官称,商家在店铺前私设障碍或私自圈地停车,抑或是业主未经允许在非专门停车场私自设置停车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影响他人正常通行,甚至增加了道路通行危险系数,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容易危及老人和小孩的人身安全。 安装地锁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法官提醒,不要在公共区域安装地锁,已经安装的应尽快拆除,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居民的安全,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手机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也给放不下手机的人带来了危险,马路“低头族”已成为威胁城市交通安全的高危群体。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出行时不仅要自己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尽到基本的出行安全谨慎义务,也要注重言传身教,从小教育孩子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不要做“低头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