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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租金亲戚翻脸 对簿公堂法院排忧

2021-11-06 10:49:37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薛逸群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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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给法官送锦旗不少见,被告给法官送锦旗却不多见。立冬将至,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的被告李某送的一面锦旗,让安溪法院郑淑珍法官心中格外温暖。锦旗上镌刻的“尽职尽责 为民排忧”,不仅是当事人对法官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认可,更彰显了司法为民定纷止争的司法价值。 (东南早报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林玉琼)

2012年11月,本是亲戚关系的朱某将一处房产租赁给李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固定物不得拆除,但并未约定房屋修缮的费用由谁承担。承租期间,李某对房屋外墙进行粉刷、加固等修缮作业。然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李某未能及时缴交租金,朱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

8月6日,案件如期开庭。在郑法官的调解下,针对新冠疫情对行业带来的影响,朱某同意适当减免租金,但双方对减免的比例和外墙加固的费用负担存有争议。为在维护双方情感的基础上,从源头上促进双方冰释前嫌,郑法官决定到纠纷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勘查现场时,朱某表示愿意给李某4个月时间进行装修、办证,但李某需支付80%的拖欠租金和装修押金1.5万元。李某希望续租并由朱某承担房屋的加固费用。双方均不同意对方的调解方案,要求另定时间协商。

眼看调解工作即将陷入僵局,郑法官在调查中了解到,朱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已多次到湖头司法所进行调解,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意愿。郑法官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最新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中类案处理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一方面从亲情角度,唤起双方对往日生活的回忆,情法交融,促使双方真诚交流,解开心结,冰释前嫌。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支付80%的拖欠租金,朱某承担1.5万元的房屋修缮费用,同时给予李某4个月的免租期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结案后,朱某与李某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由李某向朱某续租案涉房屋5年,多年合作伙伴从争执不下又走到了合作共赢,双方的纠纷就此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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