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下发加快推进改造实施意见,凡列入改造范围、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在容积率调整、享受财政补助等方面都有相关政策支持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3月17日讯(本网记者 陈丽娟 实习生 张清清)泉州市城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今后,凡列入改造范围、符合相应条件的住房项目,在容积率调整、享受财政补助等方面都有相关政策支持。记者昨日获悉,《泉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市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下发实施。
根据《意见》,被鉴定为C、D级的私有单体危房(住宅),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如果业主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自行加固、翻建的,可按原产权面积进行取证保全,待今后征收时再予补偿安置;既有住宅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增设电梯。
《意见》主要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危房)改造。
【关键词:改造措施】整体改造项目容积率可适当调整
《意见》适用改造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和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D级的石混、预制板等结构住宅小区、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以及中心市区范围内的单体住宅。
业主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商住小区、集资房、公房、房改房和单体住宅改造由业主或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符合规划条件的商住小区、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危房整体改造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可对容积率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片区改造业主单位组织论证,并经公示等程序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小部分不愿改造的可实行统一收购
棚户区、商住小区、集资房和房改房根据业主意愿进行改造。按照要求,可由业主进行集资改造,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改造。对小部分业主不同意改造的房屋,可由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推举成立的筹委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评估价实行统一收购等措施,改造后该部分房屋在补交相关税费(用地属划拨性质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市场出售。
棚户区(危房)改造相关税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建设维护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水电气增容费、电信电视初装费等),原产权面积已缴部分不再缴纳,超出原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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