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时政> 城市建设 > 正文
泉州5月1日起公租房租金可用公积金缴纳
qz.fjsen.com 2011-04-17 09:13  曾小琴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监管

以欺骗手段承租 5年内不予配租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单身为基本申请单位,参照当地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办法执行。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间)公租住房。此类家庭租赁公共住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年审不合规定,必须退出。如仅因经济收入原因,不再符合租赁条件且退房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核准,可按调整租金标准的方式,继续承租。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向政府申请的,由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若申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公租住房,则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请。

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在轮候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租住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作弃权处理。

县(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以及在泉州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可优先轮候配租。

若发现申请人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2年内不予配租。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的,住房保障机构责令其退房,5年内不予配租。用人单位若出具虚假证明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在2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同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陈瑜辉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