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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开车追赶小偷20公里 紧要关头主动“追尾”
qz.fjsen.com 2011-07-27 09:06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20公里追踪

紧要关头“追尾”

“没看到笔记本电脑,可能是夹在两人的中间了。”张先生专门盯着坐着两人的摩托车,“不敢按喇叭,只是默默跟着。”张先生说,小偷还是发现了他,“骑车的那个男的,还时不时地拨动后视镜。”

20多分钟过去了,张先生跟着摩托车从张坂镇开到了白沙路口,路程大约20公里,“到转盘的时候,摩托车忽然转向往惠安方向行驶,沿着转盘转了一圈后又拐向市区方向。”张先生说,他跟着摩托车转了一圈,正准备调整方向上后渚大桥,摩托车却掉头往惠安,“摩托车拐弯、掉头很方便,我再不采取措施怕来不及了。”担心跟丢了小偷,张先生情急之下追尾了摩托车,“又害怕太用力了造成伤亡,只能控制住车速轻微碰一下就立刻刹车。”

未超出“必要限度”

律师称失主不用负责

追尾后,摩托车倒地,车上两人也摔在地上,他们很快安然无恙地爬了起来,逃离现场;夹在两人中间的笔记本电脑掉在地上。张先生说,这台电脑买了不到1个月,价值5000元。

“很想去追,但是车上有照相机和一些现金,怕得不偿失。”张先生说,他再次打电话报警。记者了解到,当地交警部门接警后赶到现场调查,该案已移交涂寨派出所处理。

“失主为制止小偷逃跑,这样的情节(追尾)应该属于正当行为,不用负法律责任。”早报法律顾问团成员苏海军律师解释说,小偷逃跑时,公安、见义勇为的市民、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去追赶,属于正当行为,在这起事件中,失主张先生用小车追尾小偷的摩托车,主观上是为了制止小偷逃跑,而不是想伤害小偷的身体,客观上未造成人身伤害,未超出“必要限度”,不用负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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