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卖方反悔 应双倍返还定金
黄某四人该不该双倍返还定金40万给吴先生?这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安溪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8月12日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吴先生为保证将来正式缔约,付给黄某等四人20万定金,该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性质。当时黄某等四人出具的《收条》具有收受定金凭证和定金合同双重属性。之后,吴先生先后两次委托律师发函给黄某等四人,均未得到回复,双方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定,黄某四人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构成缔约违约。因此判黄某等四人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共40万。
上诉:其他共有人不同意 卖方称实属无奈
宣判后,黄某四人向中院提起上诉。
他们称,从《收条》内容可以看出,所转让的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称自去年8月12日吴先生将定金交付给他们后,他们立即多次以口头及电话告知吴先生,该房产的其他共有人拒绝转让。
吴先生说,从收条看,黄某等人出具该收条时明知自己超越权限处分共有人财产。他们在收条中承诺,在签订主合同之日,有把握将产权人的子女全部叫到现场签名,过户前能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他有理由相信黄某等人是有代理权的,黄某等人的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依据诚信原则他才会将20万元定金交付给黄某等。他认为,在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该共有房产不属于法律、法规上规定的依法不可以转让的财产。
二审:定金合同有效 但违约无法归责
庭审时,黄某四人另申请证人杨先生、谢先生作证,证明 8月26日四人中的周某清、陈某生曾到中介所打算签合同,但中介所工作人员告知卖方有好几个人没来,买方的人也没有来。对此,黄某四人称,几个共有人不同意出卖房屋,所以当天买方也没到中介所。
而吴先生则提供一份文件,证明政府对该店面的指导价是每平方米3.8万元,而当时双方商定的买卖价格是每平方米2.3万元,他认为黄某一方就是因为觉得卖了便宜才反悔不卖。
黄某四人称自己并非不卖房,也不存在市场价格上涨才反悔的情况,而是因为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卖房。
中院认为,黄某、陈某生、周某清、陈某琴出具给吴先生的《收条》具有定金合同(预约合同)和收受定金凭证的双重属性,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
定金合同订立后,由于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陈某英、陈某章、陈某兰、周某章不同意出卖诉争房屋,导致双方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这不能归责于吴先生一方或者黄某一方,故吴先生要求黄某等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黄某等依法应将收受的定金20万元返还给吴先生。
中院终审撤销了安溪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黄某四人返还给吴先生定金20万元。
■购房提醒:买房时,作为买方,必须了解该房子的产权人有哪些,最好是尽可能地与每个共有人达成一致买卖的协议,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否则其他共有人可以作为原告,将买卖双方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无效。
- 2011-03-01逾期交房一年多:赔偿七折违约金 89业主愿私了
- 2011-07-19中国将迎第四次单身潮 三成单身女在攒钱买房
- 2011-06-09“高端人才”凭啥买房“不限购”
- 2011-04-22不买房子买什么?
- 2011-02-16买房未成要房东赔10万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
- 2011-01-10市长自称不买房 公众为何不买账?
- 2010-06-22一人出钱买房放父亲名下 父过世兄弟有份继承?
- 2010-01-12泉州房价大涨可能性小 购房者推迟买房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