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名誉被损害证据不足
2010年5月7日,晋江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钟长假有期徒刑十个月。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对公民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应当根据受害公民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和行为有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并未实施对钟火来的名誉侵害的行为,钟火来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他名誉被损害的事实,钟火来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钟火来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钟火来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他称,从晋江法院调取的钟长假偷车一案的相关材料看,在2009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对钟长假做讯问笔录时,他供述钟火来偷了钟清填的车,但在仅仅相隔了一天后,钟长假道出实情,陈述他对钟清填的车被偷一事不知情。可见钟长假捏造事实,损害钟火来的名誉。此外,钟清填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强迫钟长假指证钟火来偷车,明显存在主观过错。可以认定钟长假和钟清填有实施损害他名誉的行为。
钟火来要求中院改判。
近日,中院终审审结此案。中院认为,证据可显示,钟长假存在捏造钟火来盗车事实的行为,但是,并无证据证明钟长假将他捏造的事实向社会上散布,损害钟火来的名誉。钟长假也明确确认他捏造事实,属于个人行为,与钟清填无关。因此钟火来主张他们在他所在村中散布钟火来盗车,损害他的名誉,与事实不符。
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车主回应
“我从没说过他偷车”
昨日上午,记者在下美村钟清填家中,并没见到他。他妻子则说,不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昨晚,钟清填通过电话表示,他从来没有说过钟火来偷了自己的车。
钟清填介绍,被偷的车是弟弟给他用的,当初花了46万元。车放在车库被偷时,当时自己并不在家,是邻居告诉他,他才从厦门赶回来报案。
钟清填称,钟长假与他是堂亲关系,在村里手脚有些不干净。他就叫来钟长假,让他帮忙留意寻车,车子找到的话,不会让他吃亏的。半个月后,钟长假仍没有找回车子,但他告诉钟清填,是钟火来和一帮人偷了他的车。当时钟清填孙女的同学林某正在自己家中,得知这个消息,便要跟钟长假一起到钟火来家中问个究竟。
钟清填称,钟火来就跑到他家中,要说清楚关于车子的问题。因为一方说有,一方说没有,他请来村支书钟金笔出面协调,之后由钟金笔报警。
钟清填强调,自己从来没有说过是钟火来偷的车,也不存在侵犯他名誉权的问题,关于钟火来提出的5万元赔偿,他认为自己没有错,不会赔给他的。钟清填还称,案发时,钟长假才17岁,还是个孩子,说法变来变去,在他家说的是一套,到派出所说的是另外一套。
目前,钟清填车被偷一案还没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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