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面积限制在80—120平方米
本报福州讯 (记者张珺)新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出台。今后,农村村民自建房的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须限制在80—120平方米,多余的宅基地将被村集体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宅基地无疑是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核心问题,其合理利用及权属在本次出台的《办法》中予以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将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不过村委会等在收回村民旧住宅用地时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而非无偿收回。
宅基地的面积限额也有具体的规定,即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那么,哪些村民才能申请自建住房呢?具体有几种情形,如无住宅或住宅面积过小;兄弟姐妹或子女要求分户;拆迁安置或因灾安置;危房重建等都可向村委会提出自建房申请。但是,并非所有的申请都能通过,如果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申请人不满18岁法定年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类似这些情形都不允许再自建房。《办法》还明确,村民建房按镇乡、村庄规划建设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
当前,一些地区村民将自住房出售,此类人群再申请自建住房将无法通过审批,同时购买方也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房屋所有人只有使用权,因而房屋所有人是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的。
农村自建房这样申请
个人申请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书;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等;
(六)具有相应资质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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