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拍案说法 > 正文
持优惠券消费遭遇“失效” 有效期听谁的?
qz.fjsen.com 2011-09-11 10:20  林子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石狮日报9月11日讯(记者 林子)近日,网友“橡树”通过本刊交流平台反映称,近日她前往金盛路某酒店楼下一美发店消费时遭遇“优惠券失效”。而事实上,那优惠券是她刚拿到没几天,而且上面也未注明有效期。

网友“橡树”介绍称,那优惠券是一位认识的人送给她的。优惠券上注明,“本来洗发30元 用优惠券只要10元 ,本来剪发58元 用优惠券就只要20元”。她觉得这比较实惠。于是,近日便和朋友及两个小孩子一起前往消费。但在结账时,商家却称优惠券上个月便已经失效,不能再使用了。这让“橡树”很是生气,并对商家“单方面宣布失效”的做法表示质疑:一方面,她发现优惠券上并没有注明有效期,另一方面,在店内洗发期间,她儿子手中一直拿着那几张优惠券,店员们都看到了却未告知说那已经“失效”了。“橡树”说,“两个孩子原本不需要到那剪发,是冲着优惠才去的,结果没优惠,一个孩子就要50元。”

对于“橡树”的遭遇,其他一些网友建议她向12315投诉。因为网友认为,这种单方面宣布优惠券“失效”的做法显然没道理,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此建议,“橡树”表示考虑到时间成本暂无打算去投诉该商家,她向本刊反映此事是希望消费者在使用优惠券消费时,最好提前问下商家,以免“吃亏”。讨论中,一些网友建议商家应诚信经营,优惠券应注明使用日期,过期后,应通过店内海报、口头告知等方式提前告知消费者,以免产生纠纷。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