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法院终审认定,买方违约,卖方可暂不履行不算违约,但合同义务还在
□早报记者 黄墩良 王小冰
按时交了10万余元的首付,惠安的小陈却未能按时向房产公司上交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事情一拖就是两三年,最近,小陈反而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交房和支付违约金。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起因:违约未交按揭手续 反告开发商违约
2005年2月20日,惠安人老陈代替儿子小陈与泉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交了3万元的订金认购了位于惠安县螺城镇的一套商品房。
2008年12月24日,小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小陈此前交纳的3万元订金抵扣房款,首付款7.2万余元于7日内付清,其余23.8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小陈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于2009年6月30日,将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给小陈使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逾期超过90日的,开发商应按小陈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点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小陈于2009年3月27日按照约定交给开发商首付款。但是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需材料交给开发商,导致银行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应付的购房款23.8万元也未能支付。
2009年12月29日,开发商向小陈发出律师函,要求他在接到律师函5日内按合同约定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小陈收到律师函,但没有到开发商处办理有关手续。
房子的事情就这样被搁置下来。今年3月7日,小陈将开发商告上了惠安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他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交付房屋,并按已付房款10.2万余元的日万分之一点五支付自200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违约金。
延期抗辩权: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
- 2011-09-19住建局批复水改 小区业主称并无实质性进展
- 2011-09-19物业喊涨业主急应对追踪 历经半年终成立业委会
- 2011-09-10丰泽新村一业主拒绝缴费通行 折升降杆开车直闯
- 2011-09-07厦门物业管理新规施行 涨物业费需过半业主同意
- 2011-08-19“千平方架空层产权之争”续 20余业主状告规划局
- 2011-08-19疑车位被掉包强取“证据” 业主如此维权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