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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被印上门票 索赔1元
市民状告旅游公司 并要求登报道歉
昨日上午,泉州中院民三庭公开审理一起索赔1元的照片著作权官司。洛江仙公山航拍照片“九仙千禧龙”的拍摄者黄丽水,状告仙公山的经营者金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称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照片,要求被告登报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元钱。“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钱。”黄丽水表示。
□早报记者 苏勇 文/图
原告 高空航拍照片 具有独特性
在昨日庭审中,黄丽水说,“九仙千禧龙”照片是他1999年底于距离地面8000多米的航班飞机上拍摄的,当时泉州经历三天罕见的霜冻天气,空气清新,能见度极高,照片是惠女水库的空中鸟瞰图,图中有卧虎藏龙的景象,是在特殊的气候、特定的高空环境中拍摄创作的,具有很独特的创作性,先后被《泉州晚报》、《洛江摄影家》等收录刊载,他还于2001年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认为照片具有独特性。
今年4月,黄丽水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九仙千禧龙》使用于被告经营的仙公山缆车乘坐门票及缆车候车室的墙壁上,且在缆车乘坐门票上使用时未注明《九仙千禧龙》的作者和出处,侵犯了他对《九仙千禧龙》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黄丽水与旅游公司交涉,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于是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被告连续五天在《泉州晚报》显著位置登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律师费3000元,”黄丽水提出了这样的诉讼请求,并称不是为了经济利益。
被告 图片内部使用 未产生经济效益
庭审上,被告律师答辩称,照片所拍摄的对象是景区的自然风景之美;原告所提交证据缆车乘坐单是内部职工使用票,不对外部游客出售,且在原告起诉前,已经停止了该员工票的发行使用;在缆车候车室墙壁、办公室外面悬挂《九仙千禧龙》图仅是供内部职工或部分游客欣赏,没有产生经济效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双方在法庭上争执不下,法官宣布择日开庭再审,并准备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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