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条例规定 下月起小微企业借款免三年印花税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0月28日讯(记者 周锡银) 近日,记者从省信息化局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三年印花税。
记者了解到,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征收印花税,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而从2011年11月1日起到2014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将免征。
据了解,按照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相关新闻
- 2011-10-21福建省12措施支持小微企业 保障小微企业贷款
- 2011-10-18扶持小微企业政策在泉"落地" 今年名额300个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