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1月9日讯(记者 林小明) 20年前,他与同伴一起蒙面抢劫,后逃亡在异乡勤恳经商,还坚持做慈善,以弥补年轻时的罪过,直到落入法网。昨日,晋江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44岁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91年1月29日至当年3月23日,李某先后5次伙同他人,经过预谋后,蒙面并携带匕首等工具来到晋江内坑抢劫。经法院审理查明,他们5次共抢得赃款赃物价值2793元。
案发后,几个同案犯相继被抓并获刑,而李某踏上了逃亡路。他先后来到贵州六盘水和云南昆明,最后在云南昆明,与妻子一起打拼创业。事业小有所成后,李某先后加入昆明的晋江商会、福建商会,并且开始着手做慈善。今年4月,李某在贵州办理出国护照时落网。
“20年在外,我儿子在他乡谋业经商,乐善好施,与当地山区贫困学生结对子帮扶。汶川地震时慷慨解囊,支持灾区人民渡过难关……”今年9月5日,李某80岁的老母亲在写给经办法官的一封信中,提到了儿子逃亡在外期间所做的一些善事。
与此同时,昆明晋江商会等提供给法院的证明显示——2003年,李某加入商会,不忘回馈社会和家乡,不断关心家乡建设,重视教育事业,注重培育下一代,且关心云南学子的生活学习。李某曾资助在云南念大学的晋江籍贫困生。2003年到2007年,他多次向灾区捐款、捐物等。而作为资助对象,大学生小杨及贵州六盘水一所小学的副校长都给李某写来感谢信。此外,去年3月,鉴于李某对商会和社会所作的成绩,昆明福建商会还授予他“优秀会员”的荣誉称号。
庭审中,回想起往事,李某异常后悔。他说,那都是“年轻不懂事犯下的错”,但20年来,他一直坚持做慈善,目的就在于弥补曾经犯过的错。
对于判决结果,经办法官介绍,刑法规定“从轻从旧”的原则,所以此案是根据旧刑法的规定进行判决的。相比较新刑法的规定,判决肯定是轻一点。法官说,虽然逃亡20年,但李某做了不少好事,这些也成为量刑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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