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总部企业:建立总部营销中心最高奖500万元
在此前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施意见》又新增加了经营贡献奖励,支持本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在市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最高可获500万元奖励。
其中,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新增3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新增量的20%给予奖励;新增3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新增量的10%给予奖励。
新设子公司:按税收新增量给予奖励
《实施意见》提出,自外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在我市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3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该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该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
此外,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三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奖励招商引资:引进单个项目最高可获100万元奖励
为了鼓励招商引资,《实施意见》还提出,对个人、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引进的泉州市域外总部企业,在我市总部经济区注册成立、全部资金到位并建成运营后,按照超额累进制,引进资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实际到资的2.5%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按2%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的按l.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对引进世界500强等国际知名企业到我市总部经济区设立地区总部的,且项目投资超过2亿元的,经确认且注册成立、资金到位、建成运营后,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将一次性给予5万至10万元的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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