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国土局原局长受贿11万 从轻处罚改判7年
提拔调动收钱11万局长终审改判7年
因低于法定刑,需经最高院核准方能生效
早报讯 提拔、调动,花钱就能办。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林某生收受下属的钱物合计11.2万元,一审被判10年徒刑,终审被改判7年徒刑,但因改判的刑期低于法定刑10年,需将判决结果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昨日,记者获悉,最高院的结果还未出来。
为转“正”
下属给局长送礼
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安溪县纪委在办理其他受贿案件时,他人检举林某生受贿。安溪县纪委8月15日对林某生进行约谈。次日,林某生被立案检查。3天后,案件移交给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现年57岁的林某生,于2002年2月至2011年1月任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担任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手中有权,可以对手下在工作上予以关照,在人事上予以提拔或重用。”这是归案后林某生的供述。
陈某源是11个行贿人中的一个。2002年春节前,他将1万元放在装有茶叶的袋子里,到林家泡茶,向林表示想“进步”。2003年5月,安溪国土系统进行人事调整时,陈某源就被提拔到龙门国土所当副所长。他心怀“感恩”,于2004年春节前,准备了一份烟酒,并放入5000元现金的红包,去林某生家表示感谢。
2002年年底,时任虎邱国土所副所长的吴某明,为了能“转正”,拿出1万元请姨丈出手帮他向林某生说话。次年,吴某明果然去“副”。三年后,吴某明不满足该岗位,径直找到林某生,奉上1万元,提出换个环境的请求。之后,吴某明转任龙涓乡国土所所长。
从轻处罚
改判7年
安溪县法院认为,林某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款1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林某生家属为他退清赃款,视为他主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
林某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日前改判林某生有期徒刑7年。中院认为,林某生在办案机关仅掌握他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应对他从轻处罚。但因对林某生给予法定刑以下的处罚,所以中院将判决结果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只有最高院核准了,才能生效。(早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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