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城事要闻 > 正文

苹果ipad商标侵权 泉州商家不知情"下架又上架"

qz.fjsen.com 2012-02-14 07:37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新闻背景

苹果ipad商标侵权案始末

禁售+天价罚单

推出ipad前 商标已归他人所有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但唯冠深圳方面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转让协议中。而且,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的拥有者,唯冠台北公司没有出售权力,所以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不属于苹果。

为此,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苹果公司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苹果打官司

向对方索赔400万

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深圳唯冠”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该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2011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由两原告承担。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胜诉。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要通过商业手段获取他人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唯冠公司发函

“通缉”苹果ipad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开始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最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苹果“ipad”商标侵权的判决,苹果公司一审败诉,唯冠胜诉。

随后,深圳唯冠公司发出相关律师函,要求全国多个省、地级的工商部门查处市场上侵权的苹果ipad。

相关部门开出2.4亿元天价罚单

据媒体报道,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也开始准备针对苹果的“商标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经营额为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

唯冠方面于2011年初向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部门进行了投诉。据悉,苹果在中国的5个直销点,两个在北京,除了这5个公司之外,其他的产品销售都系经销商所为,而经销商所销售的产品都源自这5家公司。

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受理了该案,对销售点的侵权产品进行了查封,并根据该直销点的经营额确定了2.4亿元的罚款。“但苹果随后提出异议,罚单被暂时压了下来。”业内人士发表观点称,如果苹果不回到谈判桌上的话,光是这些工商罚单,累计金额可能会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早综)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