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拍案说法 > 正文

千里迢迢来永春生产假烟三天 湖北男子坐牢五年

qz.fjsen.com 2012-03-14 10:01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 实习生黄丽丽)生产假烟三天,朱某浩要坐牢五年。

朱某浩是湖北人,从湖北省千里迢迢来到了永春县偏僻的横口乡。假烟制造点位于横口乡福中村坑尾二级电站旁的一简易平房。这处场所平时系当地村民郭某来在用,在钱面前,他动心了,帮制造假烟分子将场所改造成简易平房,并安装电源后出租给朱某浩等人,还将该电站的厂房提供给制假人员作为食宿场所。

2011年6月13日,制假窝点开始运转。朱某浩负责操作云烟、七匹狼、牡丹、红梅等制假机台制成散支烟。制假机台每天24小时不停地运转。仅三天,他们的违法行为就被发觉,永春公安局及烟草稽查部门接到线索后,直扑该窝点。

警方当场查获生产的散支牡丹1043.9公斤,价值16万多元,机台价值44万元,还有3000多公斤的烟丝等卷烟辅料。同时,还从现场搜出清单15张,经朱某浩辨认,系记录自2011年6月14日至6月15日生产假烟的品牌和数量,经永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确认,这15张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147万余元。

永春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浩、郭某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涉案货值163万余元,该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郭某来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一审判朱某浩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郭某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对于判决,朱某浩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称自己并非主犯。

近日,中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朱某浩系主犯的证据不足,遂终审改判他有期徒刑五年。

责任编辑:谢玉妹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