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骗贷债主服刑病逝 昔日担保人被告上法庭
担保人要否替还款
成为庭审焦点
法院判决前的1个月,“南安市溪美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将王某伟生前所持股金变卖,偿还银行借款本金52万元。其余288万元,尚未偿还。然而,接到判决书时,年过半百的王某伟已身患癌症,服刑没多久就病逝了。
今年3月,溪美农商银行向南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担保人潘某水及其经营的水泥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溪美农商银行称,虽然王某伟因骗取贷款,被判处刑罚,但这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潘某水就有还款责任”。
对此,被告潘某水及其辩护人持不同意见。他们称,涉讼的“借贷”纠纷,已被法院认定是王某伟个人的骗贷行为,且法院已判令其全额退赃。因此,该“借贷”纠纷,应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而不宜作为民事纠纷立案。同时,既然王某伟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那么,其提供的担保合同等书面材料,也就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担保人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律师还建议,原告溪美农商银行应通过追缴、退赔形式去挽回损失。
该律师还补充道,案发前,对王某伟骗取贷款一事,担保人潘某水并不知情,也未和其串通作案;作为金融机构,溪美农商银行本身未能依法审核、监管涉讼借款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贸然贷款,(已)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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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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