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加强安全管理
东南网-石狮日报7月14日讯(记者 吴汉松 通讯员 杨初兴) “安置房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全数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这是近日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置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的明确要求。通知对参与安置房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就落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
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安置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就开工建设的安置房工程,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责令改正,必要时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施工过程中,要从工程实体、建筑材料、结构实体等方面从严把关。参与安置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人应具有执业注册资格,一旦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无论多长时间,不管调到什么岗位工作,都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切实将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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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施工过程“四关”保障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东南网-石狮日报7月14日讯(记者 杨初兴)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施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关、加强对工程所用建筑成品质量管理关、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关”“四关”, 保障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一是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见证取样比例不得低于有关规定的数量;监理单位应明确见证人员,见证取样后现场进行封样标识,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检测报告要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确保原材料“应检尽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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