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三男一女聚众淫乱被抓 组织者被判刑一年
判决 聚众淫乱组织者获刑
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庭审时,林某某都承认了,并认罪。
经过审理,安溪县人民法院认为,林某某策划多人共同进行猥亵、淫乱,他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他犯聚众淫乱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聚众淫乱罪判他有期徒刑一年。
昨日记者了解到,判决后,林某某并未上诉。
据悉,1997年,《刑法》修订后,才有了“聚众淫乱罪”的罪名。
■专家访谈
聚众淫乱罪破坏公序良俗
什么是聚众淫乱罪,这种罪如何认定,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刑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情树。
由来:
流氓罪分解出聚众淫乱罪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四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危害:
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
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
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聚众淫乱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是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不管这种行为是否公开进行,都有必要予以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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