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租客瞒下8万元转让费 还找房东分新租客租金
起诉 原租客月赚3000元 出租方欲撤销合同
实际上,一个店面出现两份租赁合同,张某有自己的算盘。
合同签订后当日,戴阿婆将店面交由林女士经营使用。阿婆和林女士均不知道,张某还是暗中赚了一把。
原来,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林女士收取店面转让费即装修、设备等补偿款8万元,并代戴阿婆向林女士收取了第一个月租金1万元。按照约定,她只交给了阿婆7000元,自己留下了3000元。四年的租赁期内每个月3000元所谓的补偿,张某这样算起来能拿到14.4万元。
几个月后,戴阿婆发现其中的问题。她说,她根本不知道张某已领到了林女士给的8万元补偿,若是知道了,她肯定不会同意林女士每月还给张某3000元的补偿。林女士也说,她以为张某有把到手的8万元告知阿婆。
戴阿婆和林女士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张某把她们两人都骗了。2011年,戴阿婆和孙女将张某告到惠安县法院,要求撤销她与张某签订的A合同。法院追加林女士参加诉讼。
开庭时,戴阿婆祖孙俩说,自己在不知张某已拿到8万元补偿的情况下,才与张某签订的A合同,属于重大误解。
对于此事,林女士也是很气愤。她说,张某的行为导致戴阿婆误以为张某对店面装修等投资尚未得到补偿,“这个合同也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撤销”。
张某则辩称,双方对每月租金1万元的分配方式作了明确约定,根本不可能发生重大误解。当初她承租该店面投资了16万多元,仅得到林女士补偿的8万元。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她不可能把店面转租给林女士经营。
法院 所得远超过投入 合同属重大误解
A合同到底有效否,是否应当撤销,成了案件的焦点。
法院认为,根据戴阿婆和张某2009年7月19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约定,张某因经营需要对店面进行装修的费用自理,租赁期满后不得向阿婆索要装修费用。可见,在店面转租过程中,戴阿婆如果知道张某已向林女士收取店面转让费即装修、设备等补偿款8万元,就不会同意张某从代收的租金中留下3000元,作为林女士对张某原有投资、设备等的经济补偿。正是由于张某没有向戴阿婆如实告知已收取店面转让费8万元,以致戴阿婆误以为张某对租赁店面的装修等投资尚未得到补偿。另一方面,从补偿的金额看,如果双方的约定成立,张某将获得店面装修等投资补偿共22.4万元(14.4万元+8万元),远远超过她自称对店面的投资数额16万余元。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戴阿婆与张某签订的合同。
张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据悉,戴阿婆与林女士之后重新进行了协商,最后以每月8000元的租金继续出租该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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